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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纪律

市人防办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办机关成立行政复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秘书法规处。
二、对申请复议人的陈述,要详细登记、记录,符合申请复议条件并属我办管辖的行政案件,均应受理。
三、凡受理的案件,应严格履行行政复议程序及时立案、调查、研究,取证。
四、对申请复议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形成卷宗,报请行政复议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决定后由复议办公室执行。
五、参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如与本案件有直接、间接关系或与申请复议人有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加入日期: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