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防办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人防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办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及其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 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法纪相结合。
(四)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六)损毁扣压财物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将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十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的。
(十三)行政复议决定明显不发或者显失公证的。
五、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循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责任人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本部门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循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案件承办人的领导和案件承办人负责。
(三)案件承办人因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或因业务水平不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运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出现错误,致使错案发生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五)行政主管领导决定的案件,由行政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六)因行政复议而产生的错案责任,由复议机关或者复议人员承担责任。
六、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立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吊扣行政执法证件6—12个月。
(三)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守或降级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
(四)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应当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施行,由秘书法规处负责解释。
加入日期: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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