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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否定报备制度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行“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切实保证申办人申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防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否定报备制,是为了保证申办人申办的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准确及时地得到批准,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二、实行否定报备制的范围是:市人防办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
    三、否定报备制由处(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受理申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为该申办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四、受理人应依法对申办人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否定性行政审批意见时,要文明礼貌地向申办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向其出示不予批准的法律依据。
    五、受理人在作出否定决定时,应将申办人的单位(自然人)名称、申办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部门、受理人、受理时间及否定原因等相关资料记入否定事项登记簿,并填写否定事项备案表呈部门负责人签批,重大否定事项呈报主管领导签批或主任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设立专门工作卷宗,由专人负责归档。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初次并情节轻微的,由责任人作出深刻检查,并向申办人赔礼道歉,所在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加入日期:2005.11